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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瑞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76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瑞钦,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5日19时44分许,被告人王瑞钦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J×××××号小型客车,沿濮阳县城关镇上亿广场南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广场东路向北右拐弯时,与同向行驶右转弯的卢某驾驶的豫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瑞钦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王瑞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瑞钦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卢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王瑞钦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瑞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