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兴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兖州市建设东路271号。被执行人:肖兴成,男性,1968年12月30日出生;范广霞,女性,1967年10月17日出生;肖建伟,男性,1980年1月21日出生;肖兴军,男性,1983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兴成、范广霞、肖建伟、肖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变现,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21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东审判员  崔国庆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