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巫溪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力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溪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力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255号原告:巫溪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太平路玉龙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3656701184。法定代表人:廖翠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柱,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颖,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力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石基镇金龙路桥山村段12号(1号厂房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9438045P。法定代表人:张显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溪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力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溪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溪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巫溪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胥仲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