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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7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戴建波、代建名与黄志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988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对原告戴建波、代建名与被告黄志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7988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2071民初7988号民事调解书中第2页第3行、第7行、第16行中的“5栋604房”补正为“5幢604房”。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