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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广永、付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永,付敏,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永,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付敏,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理人:黄绍先,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代理人:梁远,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时代新城第一幢9号楼。法定代表人:农植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广永、付敏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港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贵仲字第13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广永、付敏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其名下拥有部分房产和土地,但目前正在另案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再参与分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目前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广永、付敏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2016)贵仲字第13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8执3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杨强志审 判 员 卢 鹏代理审判员 申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杰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