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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徽宏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胜邦电子有限公司、肖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宏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胜邦电子有限公司,肖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551号原告:安徽宏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陈良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善华,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胜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肖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丰,男,经常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原告安徽宏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胜邦电子有限公司、肖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杭州胜邦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以及被告肖丰的居住地址,本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两被告已不在此经营和居住,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新的住所地和居住地址,致使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宏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东生人民陪审员  邢献来人民陪审员  郑兴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