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蔡淙伟与张文鑫、吴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680号原告:蔡淙伟,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张文鑫,男,199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吴俞凤,女,199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蔡淙伟与被告张文鑫、吴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蔡淙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淙伟以张文鑫、吴俞凤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淙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蔡淙伟负担。审判员 卢忠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鑫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