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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过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过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3刑初88号公诉机关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过儿,女,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住永靖县。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过儿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慈瑞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过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周过儿在永靖县周大生珠宝店更换旧项链时,趁珠宝店工作人员忙于接待其他顾客之际,盗得黄金项链一条、和田玉吊坠一个。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2630元,和田玉吊坠价值2309元。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周过儿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告人周过儿向珠宝店赔偿2500元,珠宝店对被告人周过儿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过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证人周某、黄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过儿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过儿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过儿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过儿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过儿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永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腓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