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云南房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徐玉超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房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玉超,韦通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927号原告:云南房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炳超,男,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玉超,男,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第三人:韦通,男,1968年3月7日生,壮族。原告云南房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玉超、第三人韦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和第三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和第三人的起诉,系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房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云南房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世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牟志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