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6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志军与被上诉人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民终8833号 一审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17)辽0114民初6226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王志军,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双,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泉园一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诉辩主张 上诉 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依法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 □已交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收费标准过高 □没有催费 侵占绿地 □被盗或财物受损 □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房屋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无资质 □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房屋外墙剥落、园区内道路不平、公用设备无人维护、对业主违法违规施工毫无约束和监管、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毁坏公共绿地、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业主共有部位的活动场地规划成停车位后收取租金并将其经营性收入据为己有等、申请法院到时涉诉园区进行走访。 被上诉人答辩 同意一审判决。房屋质量问题,现已经过保质期,物业没有维修房屋的义务,会所、地下自行车库、酒店、幼儿园都不是物业用房,与物业无关。之前一审法官到园区实地考察过,多次到园区进行送达。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属实。 查明事实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 另查明 涉诉园区于2016年8月4日成立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并经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街道办事处备案。经核实,一审法院多次到涉诉园进行勘察、送达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 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居住房屋所在涉诉园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有权向上诉人收取物业费。上诉人虽提出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但不足以构成对物业费的减免。上诉人若要求与被上诉人解除物业服务关系,另行聘请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园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建设一个祥和、文明的小区不仅需要物业公司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职责,更需要业主的理解、支持。被上诉人要倾听业主的不同意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共创一个文明、和谐的小区。 王志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志军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宏斌 审判员 姜会军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