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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8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市政道桥建筑工程公司与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市政道桥建筑工程公司,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345号原告:天津市市政道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37号。法定代表人:马思明,总经理。被告: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祥园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建江,总经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简福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