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姜木伙、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姜木伙,姜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73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35号。负责人:金泽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锋、姚展,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姜木伙(曾用名姜木火),男,汉族,1957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姜文,男,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告姜木伙、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3元,减半收取1211.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31.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担。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