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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姜木伙、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姜木伙,姜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73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35号。负责人:金泽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锋、姚展,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姜木伙(曾用名姜木火),男,汉族,1957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姜文,男,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告姜木伙、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3元,减半收取1211.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31.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担。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