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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8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梁国安与赵怀通、芮孝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安,赵怀通,芮孝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698号原告:梁国安,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怀通,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芮孝芳,女,成年,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西路东段路北(瑞璞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90078623369XD(1-1)。负责人:张士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运生,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梁国安与被告赵怀通、芮孝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国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国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国安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姬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