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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秋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3509号原告: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冬雪街210号恒泰美庭6-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052670216。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被告:李秋萍,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正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