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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味丹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州和众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味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241号原告:厦门味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同集北路568号。法定代表人:黄景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东,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伏源,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州和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界万达广场二期C2#写字楼20层17室。法定代表人:卢明生,总经理。被告:福建味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76号。法定代表人:李茂洪。被告:福建味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白沙台江口1幢。法定代表人:林宗德,总经理。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洁琳,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厦门味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和众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味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味孚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味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味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味丹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厦门味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志伟审 判 员 李瑞钦审 判 员 潘 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金凤书 记 员 施国琴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