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新国、孙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国,孙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异3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新国,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孙晓,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与被执行人张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新国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新国称,我与孙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我自始至终没有收到过,2017年6月14日,执行局电话告知我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并准备拍卖我名下的房产,我才得知该判决已经作出,该判决书的送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判决尚未生效,请求停止对(2012)平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查明以下事实:本案的执行依据是(2012)平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其判决主文是:一、张新国对黄孝柱偿还孙晓借款30000元及利息的行为负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自2012年7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张新国对黄孝柱偿还孙晓借款101000元及利息的行为负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3%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2013年1月9日,孙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平执字第355号。2012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张新国名下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为57××94号。2012年12月12日,本院工作人员在平邑县交通局向张新国送达(2012)平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书,该局工作人员马军在征得张新国同意后代收了该文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在本院向张新国送达(2012)平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张新国同意由马军代收,马军应视为张新国向本院指定的代收人,本院的送达程序合法,张新国称其未收到该判决书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新国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晓玲审判员 彭瑞国审判员 薛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其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