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罗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1954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1962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丙,女,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某,女,汉族,1934年9月4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贾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丙、罗某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龙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靖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