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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0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良强吴良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良强,吴良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0256号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2幢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968085。法定代表人郭履珍。委托代理人杨文琴,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吴良强,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吴良敏,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良强、吴良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常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