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抗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裴军,俞丽,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抗7号抗诉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裴军,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申诉人(原审被告):俞丽,女,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太湖山路锦绣华城B1-103号。组织机构代码09961510-0。法定代表人:吴祥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昭关东路北侧富鸿商城2楼。组织机构代码55458362-3。法定代表人:潘超,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裴军、俞丽因与被申诉人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马检民(行)监[2017]3405000000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叶文胜代理审判员 张瑞菊代理审判员 张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