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6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蔡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蔡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253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左营街4号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6136XU。法定代表人:康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蔡过,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被告蔡过已完清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留微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喻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