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5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席永茂与王楚瑛曾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永茂,曾云华,王楚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5349号原告:席永茂,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曾云华,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2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王楚瑛,女,汉族,生于1960年3月2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席永茂与被告曾云华、王楚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席永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席永茂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鸿代理审判员 肖曼捷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爱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