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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5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席永茂与王楚瑛曾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永茂,曾云华,王楚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5349号原告:席永茂,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曾云华,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2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王楚瑛,女,汉族,生于1960年3月2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席永茂与被告曾云华、王楚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席永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席永茂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鸿代理审判员  肖曼捷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爱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