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芬、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芬,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芬,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涛。上诉人刘芬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涉案商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