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3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诉吉林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吉林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3民初138号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孙田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志晓,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吉林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刘玉军。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徐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