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玉花与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花,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5538号原告:王玉花,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京城南路17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3000007514。法定代表人:周阿伦,总经理。原告王玉花与被告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7)豫0182民初5300号原告张金娜诉被告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豫0182民初5300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吴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宗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