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朱风月申请执行张德涛、张建成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风月,张德涛,张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90号申请执行人朱风月,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张德涛,男,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张建成,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朱风月申请执行张德涛、张建成责令退赔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1执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