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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朱风月申请执行张德涛、张建成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风月,张德涛,张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90号申请执行人朱风月,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张德涛,男,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张建成,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朱风月申请执行张德涛、张建成责令退赔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1执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