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6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国连与晏朋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连,晏朋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039号原告:王国连,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晏朋立,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万江、刘文博(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连与被告晏朋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国连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国连负担。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屈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