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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6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国连与晏朋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连,晏朋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039号原告:王国连,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晏朋立,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万江、刘文博(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连与被告晏朋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国连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国连负担。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屈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