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鑫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官伟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鑫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官伟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646号原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法定代表人:高玉春,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雷,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9日,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敏,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鑫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圆通路东。法定代表人:上官伟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官伟峰,男,生于1976年2月15日,户籍地河南省渑池县。因刑事犯罪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鑫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官伟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杨小雷代表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48元,减半收取34774元,由原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介 震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人民陪审员 许仲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江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