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凌云与被执行人胡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凌云,胡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809号申请执行人黄凌云,女,汉族。被执行人胡庆,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凌云与被执行人胡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凌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