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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金池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金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82号罪犯陈金池,别名:欧弟,男,1971年5月3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9月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于2003年1月被莆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5年3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犯盗窃、抢劫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共同退赔34890元及手机2部、皮衣1件、CRV钥匙1把、银耳环1对、茶叶44.83斤。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莆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金池于2011年7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3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2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2017)闽莆监减字第585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池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违规1次扣1分;于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违规1次扣60分。自2016年3月起至2017年3月止获考核积分1500分。考核期自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3月获积分1860分,兑换表扬3次。本次缴纳罚金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金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冠鑫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