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建华、哈尔滨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华,哈尔滨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46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建华,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房分局退休干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亚光,男,1933年5月29日生,汉族,哈尔滨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股东,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83号。法定代表人:昌文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凤东,黑龙江中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建华、王亚光因与哈尔滨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医药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建华、王亚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凤东、健康医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建华上诉请求:1、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健康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健康医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电脑服务器及会计凭证在王建华处属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一审法院认定健康医药公司电脑服务器、会计凭证丢失没有证据证实。第一、健康医药公司电脑服务器及会计凭证丢失没有报警记录和公安机关的任何证据证实,也就是说,没有任何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实;第二、一审法院认定健康医药公司会计凭证丢失的其它证据更是不充分,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一《哈尔滨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会计凭证丢失情况说明》是其单方制作,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其真实性。证据二视频影像资料,只能看见王建华进入储藏室,但是该储藏室并没有会计凭证,从影像资料上也无法证实王建华搬运的物品是会计账册,更不能证明搬运的是哪年账册,并且一审法院认定王建华拿着拉杆箱进入储藏室更是没有这一事实,王建华拿着拉杆箱是从自己的办公室离开,装的是个人物品,没有证据证实里边装的是会计凭证,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全部是推断,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四证人证言与本案全部有利害关系,不应当被采纳,证人姜某、黄某是公司财务人员,并没有证实王建华拿走公司账目,假使账目丢失,但是从账目丢失的情况看,是每年的部分账目丢失,储藏室储存的不是全年账目,那么会计人员是如何统计出丢失情况的呢?既然不是储存的全年账目,那么就无法统计出丢失哪些,并且其也没有提供当初放入储藏室账目的清单等证据,也无法统计丢失情况,从上述情况看,二位证人证言也不符合常理,一定是虚假的。如果储藏室储存会计账目,应当是每个年度的全部账目放在一起,为什么健康医药公司储存的是每年度的部分账目,这也不符合常理。证人是健康医药公司的财务人员,假使会计凭证丢失,最直接的责任人就是财务人员,根本无法排除财务人员推卸责任的情况,所以上述证人证言一方面证人是公司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一方面证人本身面临承担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证人证言完全不可信,不应当被采纳。证人李彦斌是公司股东、董事,和王建华有多起案件在法院诉讼,其也无法证实储藏室存放的物品,也无法证实丢失情况,其与本案存在严重的利害关系,其证言更是不应当被采纳。一审法院根据健康医药公司提供的证据五认定会计凭证在王亚光处更是严重错误。一审法院已经记载,在上述诉讼中王亚光提交的是2014年2月10日、2014年3月31日、2014年5月8日的付款凭证及银行汇款凭证,但是在本案中,根据健康医药公司所述,其2014年的账目根本没有丢失,其主张的是2012年前会计凭证的丢失情况,2014年的会计凭证根本不在健康医药公司主张的丢失范围内,不能证明健康医药公司丢失的会计凭证在王亚光处。第三,贮藏室是王建华储存个人物品的地方,公司财务凭证是放在公司后楼三楼的一个宿舍和前楼三楼、四楼的财务办公室,根本不在储藏室,王建华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王亚光行使股东权利,其不会直接管理具体的会计凭证的存放,一审法院推断王建华拿走健康医药公司主张的会计账目,完全是错误的认定事实。其次,王建华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王亚光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全部物理空间属于其管辖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楼存放电脑服务器房屋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毫无根据,以此来认定王建华搬走的电脑机箱是公司的电脑服务器更是毫无根据的推断,并且也没有证据证实王建华把电脑机箱搬离公司。关于健康医药公司主张电脑服务器丢失只是健康医药公司的自述和一段模糊的录像,健康医药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丢失的是戴尔电脑服务器,只是健康医药公司自述。最后,一审法院认定:“虽然视频未明确看出王建华将财务凭证装进拉杆箱有多少册,但该公司财务人员经过检查确认了丢失的会计凭证数目,应当是……故本院可依据财务人员确认的该公司会计凭证丢失情况认定被告拿走会计凭证的明细”更是错误。从健康医药公司提供的视频看,王建华并没有从外边把拉杆箱拿入办公室,拉杆箱原就在王建华办公室,从视频上根本就没有看见王建华往拉杆箱里装物品,更没有往里装入会计凭证的视频,更提不到往里装多少册,一审法院认定里边装的是会计账册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亚光上诉请求:1、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健康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健康医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王亚光返还公司会计账目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健康医药公司电脑服务器、会计凭证丢失没有证据证实。第一、关于电脑服务器及会计凭证丢失没有公安机关的任何证据证实,健康医药公司也没有提供报警记录,没有任何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实;第二、一审法院认定健康医药公司会计凭证丢失的其它证据更是证据不足,本案的证人证言及视频影像都没有关于王亚光拿走本案案涉物品的证据。证据五王亚光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是2014年2月10日、2014年3月31日、2014年5月8日的付款凭证及银行汇款凭证,但是在本案中,根据健康医药公司所述,其2014年的账目根本没有丢失,其主张的是2012年前会计凭证的丢失情况,2014年的会计凭证根本不在健康医药公司主张的丢失范围内,在此种情况下,不能证明健康医药公司丢失的会计凭证在王亚光处。并且王亚光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上述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健康医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建华、王亚光应当返还电脑服务器及相关会计资料,请求驳回王建华、王亚光上诉,维持原判。健康医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建华、王亚光返还电脑服务器、公司会计凭证;2、王建华、王亚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健康医药公司于2003年2月19日成立,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83号,该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位于同江××××号,登记股东昌文忠、李彦斌、王亚光。昌文忠是健康医药公司董事长,李彦斌为董事,王亚光未在该公司任职,由其子王建华行使股东权利,王建华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审批人、财、物的管理。2014年3月份,昌文忠、李彦斌、王建华因股权资产问题发生纠纷,在平房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王建华已离开该公司。该公司财务办公室有两间,一间为财务办公室,另一间为会计凭证储藏室,储藏该公司财务凭证,由王建华管理并掌控该办公室钥匙。戴尔电脑服务器存放于该公司位于同江路××办公楼××楼。2014年2月21日,健康医药公司发现戴尔电脑服务器丢失,内记载着药品进销存资料和运营数据。2014年2月21日18时左右,王建华在该公司同江××××号办公楼2楼将电脑服务器搬走。2014年3月22日,该公司发现财务账目丢失。丢失情况:1、2007年度1月--11月期间全部会计现金凭证,12月份会计现金凭证1册;2007年度1月--10月期间全部会计银行凭证。2、2008年度4月份会计现金凭证2册,5月份会计现金凭证2册,6月份会计现金凭证5册,7月份会计现金凭证5册,8月份会计现金凭证5册,9月份会计现金凭证2册,10月份会计现金凭证3册,11、12月份全部会计现金凭证;3月--12月全部会计银行凭证。3、2009年度1月份会计现金凭证5册,2月--10月份期间全部会计现金凭证,11月份会计现金凭证4册,12月份会计现金凭证1册。4、2010年度5月份会计现金凭证2册,12月份会计现金凭证1册。5、2011年度3月份全部会计现金凭证。根据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证实王建华2014年3月15日12时左右进入储藏室搬走账册。一审法院认为,健康医药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电脑服务器及会计账本享有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王建华辩称其没有拿走戴尔电脑服务器,拿走的是其个人电脑。但是其办公室不在该公司办公楼2楼存放戴尔电脑服务器房间,该房间亦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故其没有理由进入存放电脑服务器的办公室搬出电脑服务器。因此,戴尔电脑服务器应在王建华处。同时王建华辩称其没有拿走该公司会计资料,可视频记录了其拿着拉杆箱进入储藏室,后拿着拉杆箱离开。其办公地点不在储藏室,储藏室的功能是存放会计资料,且该储藏室钥匙由王建华保管,公司其他人员无法进入,故可认定王建华将会计资料装入拉杆箱后带出公司。且在(2014)平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平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中,王亚光将公司会计凭证作为其证据提交平房区人民法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取得相关会计凭证,王亚光与王建华是父子关系。且王亚光、王建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公司储藏室中拿走的东西不是会计凭证,故健康医药公司丢失的财务凭证应在王亚光、王建华处。虽视频未明确看出王建华将财务凭证装进拉杆箱有多少册,但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经过检查确认了丢失的会计凭证数目,应当是1、2007年度1月--11月期间全部会计现金凭证,12月份会计现金凭证1册;2007年度1月--10月期间全部会计银行凭证;2、2008年度4月份会计现金凭证2册,5月份会计现金凭证2册,6月份会计现金凭证5册,7月份会计现金凭证5册,8月份会计现金凭证5册,9月份会计现金凭证2册,10月份会计现金凭证3册,11、12月份全部会计现金凭证;3月--12月全部会计银行凭证;3、2009年度1月份会计现金凭证5册,2月--10月份期间全部会计现金凭证,11月份会计现金凭证4册,12月份会计现金凭证1册;4、2010年度5月份会计现金凭证2册,12月份会计现金凭证1册;5、2011年度3月份全部会计现金凭证。故可依据财务人员确认的该公司会计凭证丢失情况认定王建华拿走会计凭证的明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因此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是公司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案涉会计凭证应当由健康医药公司妥善保管,并形成公司会计档案。公司股东王亚光及其股权行使人王建华,如需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合法方式行使股东知情权,无权转移、占有公司会计凭证,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故健康医药公司要求王亚光、王建华返还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王建华离职不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后,无权转移、占有公司所有的电脑服务器,故健康医药公司要求王建华返还电脑服务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1、王建华、王亚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2007年度1月--11月期间全部会计现金凭证,12月份会计现金凭证1册;2007年度1月--10月期间全部会计银行凭证;(2)2008年度4月份会计现金凭证2册,5月份会计现金凭证2册,6月份会计现金凭证5册,7月份会计现金凭证5册,8月份会计现金凭证5册,9月份会计现金凭证2册,10月份会计现金凭证3册,11、12月份全部会计现金凭证;3月--12月全部会计银行凭证;(3)2009年度1月份会计现金凭证5册,2月--10月份期间全部会计现金凭证,11月份会计现金凭证4册,12月份会计现金凭证1册;(4)2010年度5月份会计现金凭证2册,12月份会计现金凭证1册;(5)2011年度3月份全部会计现金凭证返还给健康医药公司;2、王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戴尔电脑服务器返还给健康医药公司。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建华、王亚光共同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建华提交了张银娟、李明、李蔚、千光源四名证人的证言并申请该四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张银娟陈述“本人张银娟,原是健康医药公司副总经理,我和王建华原来都在哈尔滨市××区××路××办公楼××楼办公,王建华在四楼有个办公室,用于平时办公用,在其对面有个房间,里面储存的都是其个人物品。公司的财务账册一部分储存在财务人员办公室,一部分储藏在办公楼后楼的宿舍里,并且王建华不负责账目的保管,账目都由财务人员保管”。李明、李蔚二人陈述内容与张银娟陈述基本一致。证人千光源陈述“本人千光源,原为健康医药公司员工,工作中主要负责公司电脑维护及机房管理工作。2014年2月12日,王建华通知我,其办公室的电脑主机出现故障,派我去维修,经过检查,需将此电脑主机拿至公司二楼机房维修。2月17日,我将王建华电脑主机修理完毕,并通知王建华,因当时王建华未在公司,所以王建华告知我将其电脑主机留在公司二楼机房中,等他回来时自行拿走,所以从2月17日开始,我将王建华电脑主机一直留在公司二楼机房中,直到2014年2月21日晚,王建华将其电脑主机拿走”。健康医药公司质证认为,张银娟、李明、李蔚现在均受聘于王建华所出资和控股的公司,与王亚光、王建华存在利害关系。一审诉讼当中黄某、姜某两位会计都已经看到并且证实储藏室的会计资料是从员工宿舍转移到四楼储藏室保管,王建华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王建华、王亚光在另案中对视频真实性无异议,视频可以看出会计资料丢失当日王建华从储藏室当中转移会计帐本,上述三名证人没有一位是财务负责人,她们对财务资料的储存、经办、审批程序并不知晓,而且证人已经谈到他们无法否认健康医药公司的会计人员包括黄某、姜某会计出具证言的真实性。千光源的证人证言是虚假的,千广源现在也是任职于王建华的公司,2013年12月王建华已经离开公司不再任职,王建华已经不可能从职务角度对千光源发号施令。关于2014年2月21日晚上王建华将电脑主机拿走的情况,千光源并不知情,王建华从机房拿走的是否是服务器千光源也不清楚。综上,上述四名证人的证言均不应采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因张银娟等四名证人均在出庭时陈述其现在受聘于王建华任大股东或执行董事的公司,与王建华、王亚光有利害关系。同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和事实,该四名证人证言不能否定王建华拿走健康医药公司有关会计凭证和电脑服务器的事实,对上述证言的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另查明,昌文忠、李彦斌因与王建华、王亚光、第三人哈尔滨华昌健康医药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昌文忠、李彦斌于2014年3月3日向平房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该案件中,昌文忠、李彦斌将本案的视频影像资料作为证据七提交,王建华、王亚光对该视频影像资料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问题有异议。再查明,2014年5月22日,平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王亚光诉健康医药公司盈余分配一案。2016年7月8日,本院作出二审判决,该判决驳回了王亚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建华、王亚光是否应当返还健康医药公司有关会计凭证和王建华是否应当返还健康医药公司电脑服务器的问题。关于王建华、王亚光是否应当返还健康医药公司有关会计凭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因此会计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是公司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医药公司有义务完整妥善保管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其他人员无权取得侵占健康医药公司的会计凭证。王建华、王亚光在另案中对健康医药公司提供的视频影像资料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可确认该视频资料的真实性。视频中完整显示了王建华从其在健康医药公司办公楼四楼的办公室拿着箱子进入储藏室,一段时间后又从储藏室拖着箱子进入其办公室,后又从其办公室拖着箱子离开的过程。在本案一审中,健康医药公司的两名财务人员黄某、姜某均证实该储藏室储存会计资料和发现会计资料丢失的过程。王建华在进入储藏室时,其已不参与健康医药公司经营,健康医药公司的股东昌文忠、李彦斌、王建华、王亚光之间已经发生纠纷,王建华在此时进入公司管理的储藏室,未通知公司工作人员,明显不符合常理。王建华虽辩称其从公司拿走的是其个人物品,但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综上,从本案的案发过程及相关证据,结合其他案件的诉讼过程,本院认为王建华拿走健康医药公司所丢失会计资料的事实清楚。此外,王亚光为健康医药公司股东,王建华只是代替王亚光行使股东权利,故王建华取走公司有关会计资料的行为非是其个人行为,应认定为代替王亚光所为。综上,一审判决王建华、王亚光共同返还健康医药公司有关会计资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王建华是否应当返还健康医药公司电脑服务器的问题。健康医药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清楚的显示了王建华从该公司二楼机房拿走电脑服务器的过程,此时,王建华已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在非工作时间一人进入存储公司各种重要数据的机房,明显有违常理。其虽辩称取走的是个人电脑,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判决王建华返还健康医药公司电脑服务器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王建华、王亚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建华、王亚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田晓辉审判员 潘雪梅审判员 谢国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