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江涛、张红霞、孙鹏、祝勋、张顺新、邹洪波、胡娟、李伍利、王建新、伍光年、孙节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华侨宾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涛,张红霞,孙鹏,祝勋,张顺新,邹洪波,胡娟,李伍利,王建新,伍光年,孙节,荆门市华侨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刘江涛。申请执行人张红霞。申请执行人孙鹏。申请执行人祝勋。申请执行人张顺新。申请执行人邹洪波。申请执行人胡娟。申请执行人李伍利。申请执行人王建新。申请执行人伍光年。申请执行人孙节(曾用名孙杰)。被执行人荆门市华侨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良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江涛、张红霞、孙鹏、祝勋、张顺新、邹洪波、胡娟、李伍利、王建新、伍光年、孙节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华侨宾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现该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廖心峰审判员 沈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