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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周椿杰、陈伟、廖平、刘小兵罚金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椿杰,陈伟,廖平,刘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428号移送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周椿杰被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廖平被执行人:刘小兵本院执行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周椿杰、陈伟、廖平、刘小兵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周椿杰、陈伟分别应缴纳罚金4000元,廖平应缴纳罚金2000元,刘小兵应缴纳罚金1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友审判员  杨全跃审判员  李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