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周椿杰、陈伟、廖平、刘小兵罚金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椿杰,陈伟,廖平,刘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428号移送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周椿杰被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廖平被执行人:刘小兵本院执行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周椿杰、陈伟、廖平、刘小兵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周椿杰、陈伟分别应缴纳罚金4000元,廖平应缴纳罚金2000元,刘小兵应缴纳罚金1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友审判员 杨全跃审判员 李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