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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亚文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文,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881号原告王亚文,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系郑州市二七金源租赁站业主,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庆、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法定代表人刘定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文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文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