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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8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刘艳秋、陈巧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秋,陈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8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艳秋,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陈巧,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关于刘艳秋申请执行陈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巧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4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巧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彩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