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环境保护管理局、桂林市乌山石料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环境保护管理局,桂林市乌山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40号申请人环境保护管理局被执行人桂林市乌山石料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西南村委南村25号。法定代表人莫桂军。桂林市环境保护局与桂林市乌山石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桂0304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市乌山石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桂林市乌山石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房产、车辆、工商、银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桂林市乌山石料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桂林市乌山石料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4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