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飞,王永勤,周卫国,李程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7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培学,理事长。被执行人:程飞,男,1977年1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王永勤,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周卫国,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李程氏,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在执行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飞、王永勤、周卫国、李程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程飞、王永勤、周卫国、李程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3月5日,向程飞、王永勤、周卫国、李程氏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程飞、王永勤、周卫国、李程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对被执行人程飞、王永勤、周卫国、李程氏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的财产进行查询,有小部分财产信息,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财产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花审判员 XX西审判员 万方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