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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海军故意杀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740号罪犯黄海军,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海军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赣监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缴国库,��法所得未退赔相关被害人,未赔偿经济损失,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违法所得未退赔相关被害人,未赔偿经济损失,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32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