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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7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咸立杰、郑兴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咸立杰,郑兴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7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咸立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艳,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兴涛。上诉人咸立杰因与被上诉人郑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进行了审理。本院按原审法院提供的被上诉人郑兴涛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送达传票被拒收,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咸立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郑兴涛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咸立杰不欠郑兴涛材料款。双方从2012年11月25日建立业务关系,由郑兴涛为其供防水材料,先后付给郑兴涛22万元材料款,郑兴涛两次供材料220400元,已付清材料款。二、双方因购防水材料两次供货,是关联的,不能割裂开来分别计算,原审法院在认定咸立杰付款18万元情况下,让其另行主张错误,应综合计算。郑兴涛未到庭答辩。郑兴涛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咸立杰偿还郑兴涛材料款180400元及从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804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1月25日,郑兴涛向咸立杰供应防水材料共计77600元,咸某华接收后向郑兴涛出具欠条。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3日及2013年1月21日,咸立杰分别支付郑兴涛材料款7万元、1万元、10万元。2013年5月11日,郑兴涛再次向咸立杰供应防水材料共计142800元,徐某某接收后向郑兴涛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1月27日咸立杰偿还郑兴涛材料款2万元,同年8月6日偿还材料款1万元,2015年2月11日再次偿还材料款1万元。原审法院另查明,咸某华、徐某某出具的欠条载明的欠款实际系咸立杰所欠。原审法院认为,郑兴涛向咸立杰供应防水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咸立杰应当履行支付材料款的义务。咸立杰未及时支付材料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咸立杰于2012年11月25日欠郑兴涛材料款77600元,后分别于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3日、2013年1月21日支付材料款共计18万元,咸立杰支付的多余款项可另行向郑兴涛主张权利。咸立杰于2013年5月11日欠郑兴涛材料款142800元,后偿还4万元,还欠材料款102800元。综上,咸立杰应当支付郑兴涛材料款102800元及从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028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郑兴涛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不予支持。咸立杰的辩解意见,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咸立杰支付郑兴涛材料款102800元;二、咸立杰支付郑兴涛从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028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郑兴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54元,由郑兴涛负担954元,咸立杰负担1000元。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咸立杰上诉请求要求驳回郑兴涛的诉讼请求,上诉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还有400元差额如何处理,咸立杰主张郑兴涛“当时是口头放弃了,但是没有证据。”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咸立杰与郑兴涛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诚实和善意地履行各自义务。郑兴涛分两次给咸立杰供货77600元和142800元,共计220400元,咸立杰出具了两份欠条,郑兴涛就以此两张欠条向咸立杰主张权利,咸立杰也提供证据证实已支付了22万元,还有400元未支付。咸立杰主张郑兴涛已口头放弃了400元款项,但无证据证实,还应向郑兴涛支付400元。对于利息主张,双方未约定,不予支持。咸立杰的上诉理由成立,但主张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的主张不成立。原审法院将两张欠条分开处理,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咸立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郑兴涛材料款40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郑兴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6元,共计4310元,由被上诉人郑兴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大海审判员  朱见晓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德军书记员  隋欣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