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4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彬、杨书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彬,男,汉族,1990年4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伟,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42851925。法定代表人:王伟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静,女,汉族,1992年1月17日出生,系该司员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平,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系该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书新,男,汉族,1981年8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上诉人张彬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书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彬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上诉人张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拯审 判 员 向川代理审判员 钟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文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