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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687号起诉人: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698号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A区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28286P。法定代表人:肖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伍英,系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1917252。2017年8月26日,本院收到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对原告所属天腾大厦房屋抵押作出的评估报告书;2、免除评估费用20000元;3、原告重新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估;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华夏银行南昌分行指定江西同致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致公司)对原告所属天腾大厦房屋抵押进行评估。2016年8月23日,同致公司作出赣同致[2016](房估)第TZF2016001717号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因报告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严重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及估价程序。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同致公司接受起诉人的委托后,已对委托事项作出赣同致(2016)(房估)第TZF2016001717号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该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属于同致公司对合同义务的履行结果。起诉人认为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严重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及估价程序,可向其主管部门投诉。故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帅学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