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许云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王高鹏、孙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王高鹏,孙亮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2140号原告:许云骥,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蒋建成,总经理。被告:王高鹏,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孙亮亮,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许云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王高鹏、孙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许云骥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云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云骥负担。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