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兰振国对张爱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振国,张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财保96号申请人兰振国,住白山市,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张爱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行,住白山市,身份证号×××申请人兰振国与被申请人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兰振国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爱民每月工资中的4000.00元予以冻结至120000.00.00元时止。申请人兰振国已向本院提供所有权人为兰振国单独所有的房屋(白BQ字第20150094**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爱民每月工资中的4000.00元予以冻结至120000.00.00元时止,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兰振国提供的所有权人为兰振国单独所有的房屋(白BQ字第2015009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二项冻结、查封届满前,如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申请,否则,冻结、查封效力自动解除;申请人兰振国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交纳诉前保全费1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