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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维进、陈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维进,陈万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890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轩,该单位职员。被告:贺维进,住灌云县。被告:陈万林,住灌云县。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维进、陈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明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