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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沈秋月、沈玉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秋月,沈玉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沈秋月,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沈玉希,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沈秋月与被执行人沈玉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终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人57000元欠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