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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4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遵化市富神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徐荣生、高艳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富神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徐荣生,高艳国,杨凤龙,高翠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4689号原告:遵化市富神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张井印。被告:徐荣生,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高艳国,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杨凤龙,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高翠先,女,1960年10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化市富神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诉被申请人徐荣生、高艳国、杨凤龙、高翠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以欠款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富神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保全费186元,合计293元,由原告遵化市富神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周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亚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