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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谢开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开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30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开生(曾用名:谢开秋),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开生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开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谢开生多次去到花都区狮岭镇义山村一队罗屋18号,共盗窃被害人罗某1家中饲养的清远土鸡15只,经鉴定,上述清远土鸡,鸡龄一年,共价值1920元。2016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谢开生伙同江昆明(另作处理)到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石东队四巷3号,盗窃被害人温某的中华田园犬一只。经鉴定,该土狗幼犬,狗龄一个月,重8斤,价值200元。破案后,已起获上述幼犬并发还给被害人。2017年2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谢开生到花都区狮岭镇富民路135号新豪庭公寓门口,盗窃被害人伍某的一台红色南方牌NF100T-2A女装摩托车放至其出租屋楼下(己起获并发还,品牌型号:南方牌NF100T-2A,无车牌号,车辆识别代号:AYTCG2A3B1035631,发动机号:NF150MG11028008,车身颜色:红色)。经鉴定,该涉案物价值1800元。破案后,已起获上述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2017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谢开生伙同江昆明、郑某(另作处理),由郑某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R×××××)搭载被告人谢开生及江昆明,到花都区狮岭镇义山村义山一队罗屋4号,窃得被害人罗某2的一只中华田园犬。经鉴定,该土狗成犬,狗龄2岁,重30斤,价值750元。破案后,已起获上述成犬并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谢开生认罪认罚、坦白、多次盗窃、部分赃物发还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谢开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谢开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开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开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开生向被害人罗汝平退赔19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静敏陶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