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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惠安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巧儿、张奕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995号原告:惠安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惠安县东岭镇。法定代表人:张其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鸣、许惠恩,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巧儿,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奕恩,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巧儿、张奕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燕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少萍速 录 员  张云潇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