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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合肥侨浩石材有限公司、安徽纳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侨浩石材有限公司,安徽纳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侨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大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纳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韩成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侨浩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纳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5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