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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麻会玲与刘光仁、王爱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会玲,刘光仁,王爱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1025号原告:麻会玲,女,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勇,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光仁,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王爱珍,女,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麻会玲诉被告刘光仁、王爱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会玲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麻会玲负担。审 判 员  孙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昭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