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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郭*芹、临邑县**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芹,临邑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财保47号申请人:郭*芹,女,1961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电话:17660399336.被申请人:临邑县**有限公司,住临邑县临武路钻探公司东邻。申请人郭*芹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临邑县**有限公司名下的鲁N×××××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临邑县**有限公司名下的鲁N×××××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过户、抵押、赠与、变卖。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70元,暂由申请人郭*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仲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玉荣 来自: